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不足主要表现

2024-04-25 13

结合当前的相关规定,笔者认为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:


1、立法分散,效力不高,缺乏系统性。现行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有刑法典、司法解释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政策等多种形式,法过于分散,缺乏统一;总体上看,许多规定尚停留在政策和制度层面,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,律效力不高;现行立法规定整体不协调,各个规定之间不能相互衔接,没有形成一个系统。


2、犯罪主体与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不一致。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,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。财产申报主体限于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。因而,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明显小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的范围,二者的严重脱节,不利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和认定。


3、犯罪行为对象和申报财产的范围过于狭窄,给规避财产留有余地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求的“财产、支出和收入”仅指行为人的财产、支出和收入,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、支出和收入,同时对于行为人的债务的增减状况、拥有的知识产权、财产期权没有考察。申报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个人的部分收入,而非全部收入,更非申报主体整个家庭财产状况。上述规定范围的不周全,给规避财产留下了余地。


4、“说明”的规定过于粗糙,有其不合理之处。首先,“可以说明”的法律适用的必然性较低。其次对“说明”的程度的要求较低,没有给出“令人满意的”、“合理的”限定。由于立法的缺陷,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的混乱。


5、本罪缺乏附加刑的规定。现行立法仅规定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,而没有规定附加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,也容易轻纵犯罪分子,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原则。


四、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对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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